勞動者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主動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?
事項名稱 | 勞動者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主動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? |
設定依據 |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條 |
申請條件 | 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條
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: |
辦理材料 | 1:遞交投訴書面材料或填寫投訴書 |
辦理地點 | 洪澤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(洪澤縣建設北路鄧碼小區西門北側)。 |
辦理時間 | 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 |
聯系電話 | 0517-87288407 |
辦理流程 | 從投訴人遞交投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,符合受理條件的填寫《勞動保障監察立案審批表》報領導審批立案。不符合受理條件的,書面告知不予受理原因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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